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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10
 bwin官网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bwin官网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本指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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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第九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第十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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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

  第十四条对于新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进行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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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

  第十六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第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第十八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款履行相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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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第二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

  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第四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确保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及时报告,并

  募集资金使用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财务部报送。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在支付募集资金款项时,应依据相关合同、协议、工程进度记录、工程质量(材

  料)验收记录等,认真审查付款条件、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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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第二十八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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